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李果)5月28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2024年以來,全省法院審結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糾紛案件45758件,依法撤銷50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司法禁令278份,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法治屏障。
近年來,湖南法院不斷織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網”,深入推進“少年審判+家事審判”融合發展,全面落實在離婚案件中發送《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制度。發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導令218份,開展家庭教育指導1083次。制止家暴行為,發出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278份。
同時,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毫不手軟,堅決適用死刑。202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2.5%,2025年以來同比下降15.56%。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對情節輕微并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依法適用緩刑,并持續做好回訪幫教。
為打造未成年人“法治安全港”,全省現有115家法院設立了專門的少年審判機構或團隊,其中4家中級人民法院、9家基層法院設立了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2024年,省高院牽頭聯合省檢察院等7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首份省級單位《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實施方案》,就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防治等各項工作制定細則并明確責任單位。與省教育廳等24個部門制定責任分工表,定期召開專題會議,會同省民政廳、省婦聯、省教育廳等部門協商制定有關農村留守兒童與困境兒童保護、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專門學校建設與專門矯治教育實施等重點工作的規程、通知、方案,確保貫通協作見實效。
此外,湖南法院做深做實涉未延伸保護。2024年以來,全省法院為128案154名未成年人發放司法救助金226.63萬元。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社會治理薄弱環節問題,法院及時向有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并跟蹤督促落實,促進堵漏建制。2024年以來,全省法院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送司法建議620余件。為增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全省法院選派1600名干警擔任法治副校長,2024年以來開展“送法進校園”“法院開放日”等活動4000余場。
案例一:丈夫多次搶奪隱匿孩子,法院發出全省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申請人楊某(女)與被申請人熊某甲(男)婚后于2023年2月共同生育了熊某乙。楊某與熊某甲因婚姻矛盾分居期間,熊某乙隨楊某共同生活。
2024年6月、10月,熊某甲及其父母多次未經楊某同意將熊某乙帶走并遷居外地。2025年1月,在楊某與熊某乙在其居住的小區內玩耍時,熊某甲及其父母再次對熊某乙進行搶奪,造成楊某輕微傷、楊某父親輕傷,熊某乙再次被熊某甲帶走藏匿。楊某報警,但尋找孩子無果,遂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裁判要旨: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甲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楊某的監護權,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故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熊某甲及時將熊某乙送回楊某住所,并禁止熊某甲及其近親屬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楊某現居住場所等侵害楊某監護權的行為。同時向楊某住所地社區、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其對楊某人身安全進行關注并提示如熊某甲再次發生搶奪行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托婦聯駐法院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務中心委托社工向楊某提供幫扶,并積極聯合公安、婦聯等多方協同組織調解,熊某甲主動將熊某乙送到楊某住所地派出所,楊某接到孩子后出具諒解書。
典型意義:近年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為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簽發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件。法院通過“強化審執聯動、依托社會力量、加深民刑協作”三步走方案,充分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未成年少女隱瞞年齡自愿文身,店家也不能免責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3次前往被告某理發店文身。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的原告隱瞞真實年齡稱已滿18周歲,并依被告要求簽署了《文身協議》。被告未實際查驗原告身份證件,在原告胸口、手臂等多處部位文身并收取了文身費用。后原告在入學面試時因有文身被拒。
2024年4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被告為其未成年女兒文身,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其間,原告數十次前往醫療機構清洗文身,花費59800元。
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退還文身款、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裁判要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雖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被告某理發店作為商家,在未認真核實原告身份、年齡的情況下,多次為原告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應退還原告支出的文身費用。被告為原告實施大面積文身存在重大過錯,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同時,原告的監護人未盡到應盡監護管理義務,且原告對被告謊稱其是成年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依法認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承擔40%的責任。考慮到給未成年人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會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學、參軍、從警、從教以及考公等錄用受限,故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近年來,文身出現了“低齡化”現象,日漸成為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點。本案的依法審理,對規范商家經營、實現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男子不給病兒撫養費要出國,法院立馬限制其出境
基本案情:2011年譚某(女)與劉某甲(男)登記結婚,次年育下一子劉某乙。2016年譚某與劉某甲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劉某乙由譚某撫養,由劉某甲支付撫養費。
2022年,劉某乙被確診為肺動脈高壓、心功能不全。譚某一邊工作一邊獨自照顧生病的劉某乙。面對高昂的治療費用,譚某尋求劉某甲承擔撫養責任未果,故訴至法院。
經法院調解,劉某甲表示愿意承擔應盡義務,雙方達成了具體的撫養費、醫療費分擔協議。但調解書生效后,劉某甲一直未主動履行。譚某無奈再次向法院求助。
執行過程: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發現劉某甲并非沒有履行能力,只是認為劉某乙后續治療費用高昂,不愿意長期履行撫養義務,故逃避執行。得知劉某甲有出國需求,法院立即對劉某甲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不足一月,被限制出境的劉某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系法院及譚某,支付了部分撫養費、治療費,并承諾今后會按月支付。
典型意義:長期以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難尋一直是制約未成年人撫養費能否執行到位的難題。本案中,法院貫徹“如我在訴”的理念,結合本案實際,創新執行手段,借助最新的信息化成果破解涉未成年人案件執行難題,有力打擊了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的行為,為患病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和幸福成長保駕護航。
案例四:兩級法院聯動救助,全力呵護涉訴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2021年,唐某的父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同年12月,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甲并賠償唐某及其家人各項經濟損失50余萬元,被告人陳某乙賠償唐某及其家人各項經濟損失39萬余元。
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僅在兩被執行人的財付通支付賬號中扣劃到3502元,兩被執行人也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救助過程:唐某父親死亡時,其尚未成年,還在讀初中,唐某母親癱瘓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靠低保救濟生活。
2023年,法院在了解到唐某的情況后,第一時間為唐某及其母親向上級法院申報聯動救助,獲得救助金9萬元。在救助金發放前夕,唐某母親突然離世。
鑒于唐某系未成年人,為確保救助金合理使用,人民法院依托基層組織建立救助資金實時管理制度,由唐某親屬與村委會開設雙控賬戶,確保救助金全部有效用于唐某生活及教育。由此,法院聯合當地團委、民政局、教育局、醫療保障局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出臺涉訴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工作細則,構建各部門積極配合、銜接順暢的常態化兒童救助協作機制。此后,法院陸續為唐某解決了低保、學雜費減免等問題,2024年為唐某申請了“馨心公益”助學金。
典型意義:本案直接推動了全省首個《關于加強對涉訴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協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文件的出臺。兩級法院在聯動救助唐某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聯合團委、教育、民政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救助機構探索建立對涉訴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全鏈條、常態化、連續性救助機制,體現了人民法院以人民為中心的拳拳溫情,取得了幫扶一案、規范一類、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責編:李禎媛
一審:李禎媛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